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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12月23日 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 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6年以来,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施某借款90万元。2017年,施某多次催收未果,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孙某给付施某本金90万元及利息。后孙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孙某既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也不按照规定报告全部财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2022年,根据多方调查,得知孙某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利用妻子银行卡收取工程款25.6万余元,却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法官多次传唤督促,孙某均拒不履行、拒不到院。经研究,法院向孙某发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孙某仍拒不履行。 孙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态度坚决且行为恶劣,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对孙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以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认为,孙某利用妻子的银行卡收取工程款,主观上有逃避法院执行的故意,客观上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孙某意识到所犯之罪后,当庭履行部分债务并制定还款计划,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来自: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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