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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阳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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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15:1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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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检监察网各位相关单位及领导
举报人:李新民,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01145516,汉族,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662079588,住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区七宝寺镇百富井三组。
举报人:李祥,男,身份证号码:511304198911016011,现“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3051192号。声明:以上(李新民系我父亲作为我的全权代理人)
被举报人:周朝阳,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
一、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号(2019)川13民终3092号案的审判长。
二、南充市嘉陵区城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虚构事实依据,提起的审判案,案号(2020)川13民终3447号的审判长。
举报事项:举报周朝阳罔顾事实依据,枉法裁判。
事实及理由:
一、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1304民初636号之一裁定书中〈本院已经认为根据原告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内容,被告罗西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规定”而裁定的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为经济犯罪。(1)既然嘉陵法院认定被告罗西春涉嫌经济犯罪,就应该由法院审判长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机关,但至今未移送。(2)据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阳收受了罗西春的代理人杨波向周朝阳行贿六位数人民币后,对一审法院对于城南市场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未作审查认定,仅依据城南市场的起诉理由,认定本案罗西春涉嫌职务侵占,理由不充分,尚不能作为判断。而作出了的枉法裁定。(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明知作为股东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赔偿的情况下,既然中院法官审判长周朝阳自己都认定事实不清,而以“理由不充分尚不能作出判断”推翻了一审的认定,而对所有原告提出的诉求,损失赔偿既不调查,又不审判,又不退回一审法院从新审理。在自己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而作出了枉法判决。请问作为股东监事我们怎样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利。
二、在(2020)川13民终3447号民事裁定书中,根据我方提供的资料明显是罗西春、杨晓蓉夫妻二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李祥作为股东又是公司监视认为他不是城南公司的债权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撒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驳回了起诉。哪请问公司只有二个股东!谁又来监督罗西春的犯罪行为?
综上:嘉陵法院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每次涉及到城南“公司"的几个案子都全部分到了周朝阳手里,他明显收受了罗西春的贿赂,到中院后枉法裁定,自愿充当保护伞!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城南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谁来保障?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
为了本案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特将上诉情况反映给上级领导,恳请百忙之中监督办理此案。
此致  
附件一、案号:(2019)川13民终3092号
附件二、案号:(2020)川13民终3447号
附件三、案:(2019)川1304民初636号
举报人:李祥,李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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