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由设置地县(市、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受理。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的,应到设置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