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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非法电鱼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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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9-28 16:3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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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吴某某,男,40岁;南充顺庆冉某某,女,46岁,两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7日被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2020年5月11日晚,吴某某和冉某某在蓬安县正源镇石牛村7组嘉陵江支流渔溪河流域内用电力非法捕鱼,捕获鱼类重约1斤,被蓬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目前,吴某某、冉某某已向蓬安县水产站购买鱼苗并投放,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吴某某、冉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购买鱼苗向自然水域投放,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判处冉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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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0-9-28 22:24: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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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9-29 08:31: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处罚太轻了,电鱼对生态系统影响太大了。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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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9-29 09:48: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西藏
影响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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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9-29 16:41: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看看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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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0-3 08:45: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累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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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0-3 14:00: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新疆
缓刑的基本上上就是不用关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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