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零距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版块导航

≡南充生活≡
果城茶馆吃喝玩乐南充楼市装修家居南充妈妈圈南充汽车
≡商务频道≡
人才招聘
查看: 38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南充一男子嫖娼,还将一妇女活活勒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7-27 10:47: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019年11月13日,在南部大桥镇,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据悉,一男子在出租屋内,将一中年妇女活活勒死。


近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对梁某某发起起诉,通过该《起诉书》,作案细节等一一曝光!


2019年,11月13日,初冬时节,寒风阵阵,3.6.9.日正逢大桥镇当场天。


当天,一件突发事件在大桥周边朋友圈中炸开了锅,多名网友爆料称,在大桥镇场口大升路一民居楼内发现一中年妇女被害,案发地围观众多群众,大家议论纷纷......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11月27日,疑犯被押解到现场进行公开指认。

指认现场如下:

群众纷纷指责凶手的残忍冷血,同时又为人民警察点赞,为他们确保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护航平安南部点赞!!!


下附《起诉书》

(由于篇幅有限,有部分删减)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梁*志,曾用名梁德*,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害人黄某某,女,生于1968年**月**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乡,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殁年51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早上,被告人梁*志,驾车至南部县大桥镇龙泉街大桥小学旁,产生到大桥镇被害人黄某某租住房内嫖娼的念头,随后步行至黄某某的租住房。

恰巧黄某某正在租住房院坝内招揽客人,黄某某招呼梁*志到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梁*志尾随黄某某到了该租住房地下室房间。

在房间内,黄某某脱掉裤子,梁*志要求黄某某为其口*,黄某某当即拒绝。随后梁*志与黄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用身体挡住房间门,不准梁*志离开,并要求梁*志支付30元人民币。

梁*志便用黄某某的裤子从黄某某背后勒住其脖子,几分钟后,梁*志见黄某某已无生命特征,便将黄某某的衣服、裤子脱掉,并用嘴亲、咬黄某某右乳*,随后用扫把、毛巾对现场进行打扫,并将黄某某的衣服、裤子、扫把、毛巾等物品丢弃在围墙外,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被勒颈致缺氧窒息死亡,在死者右乳房提取可疑血中检出梁*志DNA。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梁*志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梁*志亦供述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故意采用勒颈方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志有期徒刑12年至无期徒刑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提醒大家

法律威严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南部乡村在线、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南充零距离 ( 蜀ICP备110245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