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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依法打击恶势力犯罪,为千家万户筑牢平安之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7月22日上午,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8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 这是顺庆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苟某、李某、向某、王某山、张某、龙某某、雍某等人于2014年左右熟识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顺庆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被告人苟某、向某、李某、张某等人与他人因口角发生纠纷并打斗。双方离开后各自心生不满,均邀约多人意欲斗殴。被告人王某山、王某坤明知系斗殴,仍受邀约参与。后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再次发生打斗,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2018年1月,被告人苟某、龙某某、张某、雍某等人和另一方二十余名人员邀约斗殴,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到场,后张某、雍某等人持砍刀等工具与对方斗殴,造成对方一人轻伤。
2018年1月,被告人龙某某、苟某、雍某到某酒吧喝酒。期间,三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前来制止的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砸损了酒吧内桌子、椅子等物品。
2015年2月,王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开设按摩店容留他人卖淫,并邀约被告人苟某等人共同经营牟利。同年2月初至3月末,被告人苟某等人在该按摩店内容留他人(包括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并轮流值守,负责收钱等事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苟某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直接或间接破坏了民众的安全感。其中被告人苟某负责召集、组织、策划,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某、向某、王某山、张某、龙某某、雍某相互纠集,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8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苟某、龙某某、雍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苟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庆法院作出判决: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苟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