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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消息,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梳理发现,即将实施的交通违法记分新规,对现行的记分项目进行了部分上调、下调以及新增和删除,包括大伙儿关心的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超员、违停、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记分都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4月1日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此次新增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行为。
同时新增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实施一次记1分的处罚。
在此次调整中,新规对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了下调。比如,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现行规定为一次记12分,新规则中下调至一次记9分;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新规为一次记6分,而现行规定则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新规中对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是,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而在现行规定中,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是一次记12分。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新规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进行了上调,包括高速路上违停、超员、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其中,新规中明确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对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从一次记6分提高到一次记9分;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从一次记2分提高到一次记3分。
此次新规中,也对部分记分行为进行了删除,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等11项行为。
来源: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