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70多岁的老人,与一名比他小21岁的女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在认识一个多月内为她赠送了现金1.6万元及两样首饰,当女方要求他在成都为她购房,遭到严词拒绝后,即与他断绝来往。他向她索要钱款和首饰未果,便将她起诉到法院。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朱巍的诉讼请求。
蓬安县男子朱巍,丧偶多年,一直独居。2020年10月8日,时年72岁的朱巍经朋友张贵介绍,与本县一个51岁的女子肖瑛认识,并初步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11月初的一天,朱巍和肖瑛邀请了介绍人和双方的一些亲友,在蓬安县城一家餐馆聚餐,朱巍当场交给了肖瑛一个装有6000元礼金的红包,以及手镯一对、玉佛一尊,并给了介绍人一个红包。此后双方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11月15日,朱巍陪着肖瑛和介绍人张贵,在蓬安县城玩耍,这时肖瑛说她想去洗面,找朱巍要1万元。当时朱巍手中没有这么多的钱,便向张贵借了1万元,交给了肖瑛。
当年11月下旬,肖瑛又找到朱巍,请他在成都给她购买一套住房。朱巍一口拒绝了,还批评肖瑛说,他们才认识一个多月,他已经为她付出了2万多元的钱财,现在又叫他在成都为她买房,实在没道理。肖瑛十分生气,双方不欢而散。事后,肖瑛给朱巍打电话说,她母亲不同意他和她结婚,二人的恋爱宣告结束。此后,朱巍多次要求肖瑛返还1.6万元礼金和两样饰品,肖瑛没有理会。2021年8月,朱巍一纸诉状把肖瑛告到蓬安县法院,请求判决她偿还礼金和首饰。肖瑛没有到庭应诉。
原告朱巍在法庭上说,肖瑛解除婚姻后,绝口不提收受自己巨额现金、首饰的退还问题,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请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蓬安县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和在恋爱中给予对方一定财物是正常的社交行为,法律对此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肖瑛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此外,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如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朱巍和肖瑛并无婚嫁的约定,朱巍赠送肖瑛财物是为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事实上双方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相互交往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形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也不宜认定肖瑛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日前,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巍的诉讼请求。(文内人名为化名)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以上规定可知,赠与可以附义务,如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并无婚姻约定,原告赠送被告财物只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