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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籍翟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抢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蓬安籍男子翟某携带水果刀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千灯湖公园尾随范某到一公园中间处对出路段,从后将范某抱住,拖入草丛后将范某按倒在地上用手摸范某某的胸部和阴部,并意图脱下范某裙子发生性关系。期间翟某捂嘴制止范某某呼救又打范某面部意图制止其反抗,被范某抓伤手背。后范某挣脱逃跑,翟某取出水果刀追赶,遇见路人后离开。
男子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相关法律: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翟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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