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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一路小跑去买鸡蛋,不小心踩到了一摊蛋液上,滑倒在地摔成骨折。因伤者自身存在过错,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超市承担85%的责任。
大爷李某, 是营山县人。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李某到营山美邻超市购买食品, 当他来到禽蛋销售展台购买鸡蛋时,发现没有塑料袋,便围绕展台一路小跑去另一展台取袋子。一不小心,李某踩到地面上的一摊蛋液上摔倒, 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李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于2019年12月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与营山美邻超市对簿公堂。2020年5月25日,营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营山美邻超市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27328.29元,他称自己到被告超市购买商品, 因地面散落鸡蛋液没有及时清理, 致使他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
针对原告李某的指控, 被告营山美邻超市却辩解没有责任,“李某在超市摔倒虽然属实。但超市的经营场所多个点位均贴有‘小心摔倒’的警示标志,且工作人员在鸡蛋打碎后及时对场地进行了清扫, 还用纸箱阻隔顾客在这个区域行走, 超市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李某踩到蛋液滑倒并没有过错, 李某摔伤是他自己在超市内小跑造成的。而且在李某摔倒后,超市履行了救助义务,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调查, 被告美邻超市并没有在李某滑倒的周边设置警示标志, 也没有安排专人在现场提醒顾客绕行。
对此,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被告美邻超市没有在留有大量蛋液的地面周边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现场提醒顾客绕行,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在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不应小跑前行。因此,李某对自身损失应自行承担15%的责任,另85%的损失由被告超市赔偿。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96180.21元,扣减已支付的6212.70元,还应赔偿89967.51元。(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如何确定被告超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自身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减轻了被告超市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酌定本案被告超市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内容来自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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