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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南充一三轮车夫赔偿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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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6:5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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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无证驾驶没有上户的三轮车送一女士和她外孙去学校,途中三轮车撞到路上的一块石头上, 发生侧翻,女士受伤后不治死亡。死者家属状告三轮车夫和路政大队、公路养护局, 索赔67万余元。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01


  驾车送人撞上石头,女士受伤不治身亡

  任某在阆中租房照顾外孙上学。她外孙同年级有个同学的爷爷刘某, 也租住在她的隔壁,刘某平时骑三轮摩托车接送孙子读书, 但他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他的三轮摩托车也没有注册登记。2019年6月2日晚, 任某打来电话,请刘某骑三轮摩托车送她和外孙去千佛场一趟。随后刘某便骑着三轮摩托车,搭着任某及其外孙前往千佛场。行驶中途,刘某撞到了道路上的一块脸盆大的石头上,摩托车也侧翻在地。任某在这次事故中受了重伤,被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2019年6月6日,任某病危,其家属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她回家后死亡。阆中市公安交警大队鉴定结论为:任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挫裂伤, 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该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路面上被撞石头的放置人。

02


  起诉三方索要赔偿 三被告均称无责任

  意外来得太突然!任某的丈夫和女儿十分悲痛,难以接受。事后, 他们将刘某和阆中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以下简称路政大队)、阆中市公路养护局起诉到阆中市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67万余元。二原告认为, 刘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的三轮摩托车,在驾驶时疏于观察,致使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路政大队是涉案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涉案事故路段持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政大队未及时清理路障, 也未对放置路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路养护局也没有尽到职责和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法庭上均称无责。被告刘某辩解说,他纯粹是做好事,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死者任某也知道他没有驾驶证和车辆没注册登记的情况,而且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公路上的石头,应由放置石头的人负责。被告路政大队辩解称, 事发道路上的石头,何时因何原因出现在路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国家法定假日,需要本大队巡查的公路有近千公里,不能苛求随时随地都有工作人员在公路上巡查并处置。被告养护局答辩称, 养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无证驾驶疏于观察 司机承担五成责任
  任某意外死亡究竟该由谁埋单呢?阆中市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员,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车辆未进行注册,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未注意道路上的石头,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对此具有过错, 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责任;案涉路段属于养护局的管辖范围内, 但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中路上放置的石头系他人放置并非公路自身物理状态导致,且养护局也提供其日常养护以及安全巡查记录, 因此养护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路政管理大队对案涉路段属于其管辖范围无异议, 路政管理队有确保公路畅通及纠正、 查处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该院一审依法判决刘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4877.96元,路政大队赔偿133951.18元。
  一审判决后,路政大队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人以上造成同一损害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搭乘人遇车祸意外受伤死亡,法院认为司机和路政大队均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二被告责任大小不同,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何显飞)

内容来自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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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9:46: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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