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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网站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同批阆中法院公审讨薪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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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7:51: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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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网站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同批阆中法院公审讨薪农民工

澎湃新闻
2016-03-18 11:57 来自 法治中国
字号
【编者按】

四川省阆中法院公判8名讨薪农民工一事迅速引爆舆论。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次公开宣判大会成效斐然,“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网络上,却是对“公审公判”的普遍质疑。
      3月18日,多家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对此次公判同持批评态度。
      长江网刊发的评论直指“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评论指出,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且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红网则刊发评论称这种公判行为是一种陋习,有违程序正义。评论同时还提出质疑:“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京报亦针对此事发表社论认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

目前,阆中法院官网已撤下相关报道。
以下是刊发在长江网和红网上的两篇相关评论 :

2016年3月16日,阆中法院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公判大会。
长江网: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
文/钱桂林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官网已撤下相关报道。(3月18日 新京报)
     阆中市人民法院对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非但没有引来舆论的一片喝彩,反而招致不少人的质疑,官网不得不撤下相关报道。
     首先,被公判的农民工罪行畸轻,不值得法院借此案来强烈震慑社会。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他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5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从判决结果来看,8名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应该说,这8人并非罪大恶极之人,为什么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成为震慑社会的典型?
      其次,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有违审判公开的宗旨。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人民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
      再者,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便是罪不容赦之人,也拥有起码的人权,包括隐私权、人格权等等。很显然,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这样做自然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有违法治精神,有悖人本社会。
      农民工屡屡被欠薪,是真真切切的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某些农民工的讨薪方式欠妥,但他们仍是值得关注和同情的对象,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尽可能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可以讲,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社会影响和反响相当不好。但愿公判一类的司法行为还是不要出现为好。

红网:“阆中公判讨薪民工”的未竟之问‍
文/刘孙恒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3月17日财经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采取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千万不得采取非法行为。然而,具体至“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一事,虽然的确是民工扰乱公共秩序、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在先,应该服法,但依旧有些问题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公开审判?众目睽睽之下,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正是如此,早在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就已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扫进了历史垃圾桶。进一步说,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所以更大的疑虑是,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从情理上讲,没有欠薪哪有讨薪,欠薪显得罪加一等。从法理上说,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闻中只字未提欠薪者的事。如果在公开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依旧逍遥法外,唯有让人对闹事民工一声叹息:你们为何要选择最笨的方法呢?网络发达的年代不知道作秀、搞行为艺术啊?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牺牲一个成全百人”的方法嘛,想必你们也知道“大闹大解决”的道理——只是,悲哀之情更加的溢于言表。
     今天,法治进步是看得见的,尤其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更是全面提速。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而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也就是说,如果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仅有的“警示”,不是叫人们理性维权,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近似于一种“恶示范”。比方说,可以如上所述用近乎魔幻的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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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8:03: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不知道政府和这个开发商有多大的关联?国家不是保护农民工么?没有要到钱还要被关,还要公审进行侮辱?阆中真是无法无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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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7:52:3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阆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四川阆中公开宣判8名违法讨薪民工》等网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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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3-18 17:55: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今天早上就看到了腾讯的报道,当时没注意就去忙了,朋友群里面发才知道已经这么火热了。看了一下腾讯的报道,我脑补了一下事情的真相。
      法院这群猪队友,因为想树立一下政府的形象,震慑一下恶意讨薪的农民工(文中的原话)所以搞了这个事嘛,因为以前也一直搞,虽然猪队友们也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好的(个人认为阆中法院怎么都有懂法的人知道这个事不对),也是不对的,但一直没的啥子问题,也就一直这么搞了下来。他们不仅搞了公判大会,还挺得意的拍了照,然后上传了法院自己的网站,觉得这也是政绩也是宣传嘛。
      但是没想到农民工讨薪问题也算的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加上这个事在阆中也是很敏感的。有人就把这个事开始转载,而网络媒体也迅速开始跟进(他们本来也觉得农民工讨薪是个热点,然后还惊喜地发现居然还有公判大会这个二B的事,还居然是法院干的),然后就成了全民的狂欢了,再然后法院就开始删自己的信息了然而已经无济于事了,我估计阆中市政府也很烦法院这个猪队友……坐等新一轮删贴和网络公关……我只能说网络时代政府的一举一动已经在全体网民的监视之下,这也是一次网络围观的力量。想起了当年听过的一句,围观改变中国,不过也就那样,大不了以后不搞公判大会了,如此而已,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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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3-18 17:57: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讨薪讨成「示众」。日前,四川阆中法院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在万千人民的广场围观之下,因以堵路和挟警的方式讨薪,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至此,这起在「天府之国」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案,演变为妨害公务案的事件尘埃落定。真为阆中的执法部门的智商感觉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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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18 18:19: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早在26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可是这么多年来,显然并没有多少官员因此被追责,要不然华容县也不会一直保留这一“传统”。


阆中官员的创新意识真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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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18 18:20:3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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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19 10:05: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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