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掩映 趁着酒劲
他体验着划车门的快感
一划到底 丝滑顺畅
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却不知已落入法网
……
警方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马某。经调查,马某居住在该小区。8月11日晚10时30分许,马某酒后从小区门口回宿舍的途中,行至拐角处后,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一边走、一边任意划停放在路边的小车。8月14日凌晨3时50分许,酒后回家的马某再次任意划车。“我根本不知道车子是谁的,也和业主没有矛盾。我喜欢喝酒解愁,喝了酒就约束不了自己的行为。”马某说,划车时他把钥匙抵在小车车身上,当他往前走的时候,钥匙就跟着往前移动……
经认定,马某划伤小车8辆,损失价格合计7800元。事后,马某对8名车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该案移送至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马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其划车的行为属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且其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马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是,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结合马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请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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