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顺庆区白土坝路佳兆业·君汇上品小区24幢一楼住房被开成了便利店,老板将遮阳伞、冰柜等物摆在室外,物业表示已与老板沟通不再侵占小区公共区域。近日,该小区居民再次反映便利店仍在侵占公共区域,同时质疑“住改商”的合法性。
城管责令便利店停止占道
11月10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君汇上品小区24幢楼下,确实看到便利店老板将冰柜、冰箱、遮阳伞、案台、儿童游乐设施、桌子等摆在室外公共区域。
便利店的案台、儿童游乐设施、桌子等摆在室外公共区域
“便利店将一些设施和商品摆在店外的公共区域,感觉小区乱糟糟的……”一位带着女儿下楼玩耍的居民向记者表示,便利店给住户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其乱摆乱放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又给小区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与小区的整体环境格格不入。
记者将所见和居民意见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人员随即来到现场要求老板停止占道经营行为。但老板没有理睬,而是反问是谁向新闻热线反映的情况。
随后,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华凤执法中队三名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责令该便利店老板停止占道经营。
城管执法人员取证
很快,便利店老板收起遮阳伞等物停止占道经营。
在此期间,不少过路的居民停下脚步围观,并为执法人员点赞。
执法人员现场向便利店老板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13日前往华凤执法中队接受调查。该中队将根据调查结果对便利店作出相应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还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巡查,发现占道经营出现反弹,立即予以规范,并及时向华凤执法中队报告。
便利店未按规定“亮照经营”
采访中,记者没有在便利店里看到营业执照,便利店未做到“亮照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提出想看看便利店的营业执照时,老板称自己有营业执照,但“不得拿出来看”。
该便利店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记者向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凤所所长黄云兴反映,对方表示正在开会,将于11月13日到现场检查。
“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君汇上品物业负责人介绍,该便利店所处的一楼产权性质为住宅,并非商业。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介绍,将住宅房屋用于从事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的情形,实践中将此情况称为“住改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围观居民中,大部分是24幢的业主。几位业主表示,该便利店在开办前没有征求过自己的意见。
任静表示,根据《民法典》,“住改商”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通常可以通过获得行政审批,同时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的方式得以满足,但是管理规约中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第二个条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范围包括法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和需举证证明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前者指“住改商”物业所在楼栋的其他业主,后者指建筑区划内、“住改商”物业所在楼栋以外的业主。后者须举证证明本人与“住改商”房屋有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可以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丨南充晚报
怡心亭 发表于 2023-11-14 11:03
我觉得作为民生经营行为还是应该予以支持为好,但前提条件是:一、在法规框架下亮证经营,毕竟是法制社会, ...
士兵(创意) 发表于 2023-11-13 18:33
这种情况有几个小区没得?就是该管管
刘某 发表于 2023-11-14 15:28
这应该赔偿所有业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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