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斌,男,1975年5月生,四川盐亭人,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副局长,2018年8月任仪陇县公安局政委,2022年4月任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2022年5月,舒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营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1月,舒斌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6月,舒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探】
“我以前告诫民警要算好亲情账、自由账、经济账,却给自己算出了一笔糊涂账,从家族的骄傲、民警的榜样变成了他们的耻辱。”这是从警28年,荣立过7次三等功、2次二等功的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原政委舒斌被留置后的沉痛忏悔。
舒斌的父亲是警察、母亲是教师,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根正苗红。“父亲是我的榜样,儿时印象最深的便是父亲半夜值完勤后回到家中的样子,他的精神一直激励着我。”受家庭熏陶,舒斌也追随父亲的脚步走上了从警之路。
在风华正茂的年纪追寻捍卫公平正义的梦想,青年舒斌曾经敢打敢拼、豪情满怀。在刑侦大队工作时,他曾为了抓捕罪犯从10米高坡一跃而下,导致腰椎骨折;也曾为侦破案件,连续一个多月没有回家……干劲十足的舒斌很快脱颖而出,但随着职位的逐步升迁,他却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
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舒斌接受审查调查。
因为从事刑侦工作,舒斌经常和社会闲杂人员打交道,而社会人员也正好需要警察“朋友”,便有意结识舒斌,经常请他吃喝。年轻的舒斌被一些社会人员耿直、讲义气的表象所迷惑,逐渐和一个叫张某涛的人打得火热。2013年4月,已任刑侦大队长的舒斌曾帮助张某涛涉案的朋友从宽处理。“因为彼此都是信得过的人,很多事情只要他开口,我都会帮忙。”舒斌认为这是仗义,在朋友面前也有面子。就这样,舒斌对张某涛几乎是有求必应,而张某涛则在逢年过节送上红包的同时,对舒斌的私人接待也会默契地帮其买单,双方来往愈加频繁。
2017年12月,张某涛的朋友吕某涉嫌命案被公安机关抓捕,张某涛立即凑了10万元钱找到舒斌帮忙。已任副局长的舒斌出于谨慎的考虑,答应帮忙但拒绝收钱。后吕某因涉案不深被释放,张某涛再次将10万元送到舒斌家里,对舒斌表示感谢,希望以后能得到继续关照。这一次,舒斌未能经受住诱惑。在留置期间舒斌回忆道:“张某涛的这10万元钱如噩梦一样困扰我多年,打开了贪腐的潘多拉盒子。其实,我们之间一直就是我于他有用、他于我有利的关系。”
2018年8月,舒斌调任仪陇县公安局政委,张某涛见年纪轻轻的舒斌仕途广阔,值得“投资”,有空便邀舒斌一起喝酒聊人生,并表示现在经济条件好了,会慢慢对舒斌予以感谢。看到自己的“仗义”终于有了收获,舒斌也放下了矜持,毫不客气起来。2019年6月,舒斌先是以买车为名向张某涛“借款”15万元,后又以给亲戚还账的名义再次“借款”10万元,先后6次共计50万元。对此,张某涛都心领神会,并慷慨表示要钱找他拿就是,以此换取舒斌的继续关照。
2011年6月,舒斌与另一名认识10来年的商人张某突然关系密切起来。四处投资项目的张某看中了舒斌的权力和前途,舒斌则被其投资项目的收益所吸引,双方心照不宣地开始了“互利合作”。
张某先是向舒斌借资45万元投资工程项目,后以多种方式向他返还89万元。在这之后,舒斌又与张某一起合伙投资,赚了合伙分,亏了则由张某一人担,他始终稳赚不赔。当然,“仗义”的舒斌对张某请托之事也是有求必应。2013年4月,张某的投资公司因吸收社会资金需要打政策“擦边球”,舒斌爽快地帮忙协调。2016年至2017年,张某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后,舒斌又帮其说情打招呼,累计从中收受10多万元好处费。除此之外,期间舒斌生病做手术,舒斌家属到香港旅游,均由张某为其支付相应费用。
长期从事刑侦工作的舒斌具有很强的自保意识,他只收受自己认可且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所送钱物,对朋友的请托,他都不会先说钱的事,而是先“仗义”帮忙,在办完事并等“风声”过了再收受“感谢费”。据调查,舒斌通过和商人合伙做生意、利用职务之便“帮忙”后收取好处费等方式累计违规收受140余万元。
“如今我才明白,最大的幸福就是和家人团聚,我多想早日回归社会,回到他们身边。”失去了自由,舒斌终于痛悟到平凡生活的可贵,但已是江心补漏、追悔不及。
【案析】
案件中,舒斌利用公职身份向他人借款以收取高额回报,长期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朋友“解决问题”,同时假借钱真受贿,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舒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舒斌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来源丨川观新闻
伊祁胤 发表于 2023-6-23 11:46
去年5月接受调查,11月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今年6月才判刑,原来审一个贪官要这么久,程序这么复杂 ...
伽玛刀 发表于 2023-6-23 14:19
国家已经高举反贪大刀、力度之大为官者好自为之吧。
伽玛刀 发表于 2023-6-23 14:13
狗额还穿的雕内胆、为官不正必受到国家打击。
我是小周 发表于 2023-6-23 11:58
这真是心太贪了
伊祁胤 发表于 2023-6-23 11:46
去年5月接受调查,11月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今年6月才判刑,原来审一个贪官要这么久,程序这么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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