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13时许,张某驾驶川HA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阆中市国道347线2335KM+860M路段时,因弯道超车与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擦刮,后摩托车至道路左侧与相对行驶的彭某某驾驶川R3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阆中公安交警 调查: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超车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川交警提醒
超车应选择适当地点,确认安全后再操作,切忌弯道超车。
来源四川交警
江上人家 发表于 2023-6-12 17:48
安气第一,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祸事无商量。
一天又一天 发表于 2023-6-12 14:34
开车还要在弯道上超车
听雨看江 发表于 2023-6-12 12:01
有些人不晓得他是要赶啥,把车开得飞快。
伊祁胤 发表于 2023-6-12 11:32
弯道超车,视野不好,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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