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何林与被执行人彭森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森荣拒不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彭森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一段19号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07224592。
执行案件信息
执行依据:(2020)川1325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01
执行标的额
1700000元及利息
02
悬赏奖金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赏
03
悬赏期限
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
04
举报方式
联系人:黄斌 任小庆
联系电话:0817-4555456、18090583021
05
悬赏条件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
不同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一)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身份及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来源 | 西充法院
刘某 发表于 2023-2-2 20:45
这可以参与
兰兰姐姐 发表于 2023-2-3 23:51
你欠了这么多钱,你想一下,能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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