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24日前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人:陈晓燕
电话:0817—2603238,280542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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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鼓励、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四)引导和支持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
(五)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六)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和运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监测管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等纳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在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运营维护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营维护评估考核制度,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开展评估,对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2022年10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国华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积义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带队赴遂宁市、泸州市考察学习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深入市辖三区和西充县开展立法调研。三是根据考察调研情况和收集各方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四是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学习研究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等文件资料,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五是法制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建立清晰完整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责任体系
在审议和调研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职责尚不够明确,市、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协同推进不力。法制委审议认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专业,应当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责任主体在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保障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推动形成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政府统筹有力、部门积极履职的良好工作局面。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成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多专业融合、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完善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海绵设施建设负首要责任,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土地出让规划管控、运营维护、保障监督等责任主体。(《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控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了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提高海绵城市建设质量,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生命周期管控。法制委审议认为,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立项、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具体落实情况都事关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和质量。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设施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海绵城市的具体要求,严格海绵城市建设豁免程序,不扩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既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又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加强保障监督,增加保障和监督专章
在调研和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落实海绵城市理念,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和配套的监督机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设立“保障和监督”专章予以规定。法制委审议认为,海绵城市是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管理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人才保障、技术保障、政策保障等。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增加一章“保障和监督”,规定了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建立运行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明确相关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加强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明确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细化《条例(草案)》法律责任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违反条例(草案)中的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审议认为,海绵设施管理涉及各个不同领域,相关上位法及同位法对危害海绵设施行为无具体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调研中发现危害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设施主要为以下四类行为:一是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设施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二是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三是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堵塞物;四是向海绵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对以上主要损害海绵设施的行为细化处罚措施,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预见自己违法行为后果,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推动条例实施后落地见效。法制委建议采纳该建议,对损坏或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影响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向海绵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违法行为分类别规定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处罚措施。(《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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