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
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
接种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提出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现阶段,可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一)疫苗选择。根据疫苗研发工作进展,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疫苗均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优先考虑序贯加强免疫接种,或采用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有关组合如下: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肌注式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智飞龙科马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珠海丽珠重组新冠病毒融合蛋白(CHO细胞)疫苗;
2剂康希诺肌注式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成都威斯克重组新冠病毒疫苗(sf9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北京万泰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
3剂灭活疫苗+1剂浙江三叶草重组新冠病毒蛋白亚单位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神州细胞重组新冠病毒2价S三聚体蛋白疫苗。
(二)时间间隔。根据国内外真实世界研究和临床试验数据,结合我国疫苗接种实际,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与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各地要继续把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组织接种实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接种单位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急救人员驻点保障、有急救设备药品、有120急救车现场值守、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救治绿色通道的“四有”要求,保障接种安全。接种单位要做好加强免疫的接种信息登记和疫苗流向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凭证中接种记录相关内容。
(一)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并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做好工作协同。
(二)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地方统一安排,共同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地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进展,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健全疫苗流向全程追溯体系,完善疫苗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范。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工作的宣传措施,重点宣传加强免疫接种的目的意义,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主动接种,特别要引导提升老年人群的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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