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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充;无视疫情防控 顺庆2男子阻碍执行职务被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吃喝小编    时间: 2022-8-24 10:02
标题: 南充;无视疫情防控 顺庆2男子阻碍执行职务被处罚

8月21日,南充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发布第28号公告

从8月21日至8月24日

对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

全域实行静态管理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需要大家共同参与、齐心协力

然而,却有人以身试法妨害疫情防控



案例一

8月22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华凤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辱骂、推搡防疫工作人员。接警后,华凤派出所值班警力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了解,当晚21时许,男子张某酒后来到核酸检测点位,要求整理核酸样本工作人员为其采集核酸。工作人员告知其遵守秩序排队进行核酸检测。然而,张某并未听从劝导,反而破口大骂,并动手推搡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情绪异常激动,辱骂、推搡执勤民警。随后,民警依法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8月22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将军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阻碍防疫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接警后,将军路派出所值班警力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了解,当天上午,顺庆区舞凤街道工作人员及城管队员对某小区实行封控管理时,发现男子苟某在摆摊售卖商品,于是上前对其进行劝导。然而,苟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掌握相关情况后,将军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苟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违法行为人苟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那么,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

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又应该怎么做?

下列30种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请一定要看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大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同心协力、共克时艰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来源:顺庆公安



作者: 怡心亭    时间: 2022-8-24 10:14
防控严峻的情形下应该积极配合抗疫管控,别任性阻碍落实管控措施。
作者: 凯艳浩龙    时间: 2022-8-24 10:48
还是要遵纪守法
作者: 伽玛刀    时间: 2022-8-24 10:52
天气热易让人情绪失控大家理性一点脚步放慢一点…总之疫情当前一切放慢、静待早日结束那一天
作者: 木华    时间: 2022-8-24 12:46
看你能跳好高
作者: 莫伊    时间: 2022-8-24 13:16
拉布拉多犬 发表于 2022-8-24 10:52
天气热易让人情绪失控大家理性一点脚步放慢一点…总之疫情当前一切放慢、静待早日结束那一天 ...

喝酒闹事的,不可能也是天气原因吧,天气不背锅,是因为有些人喝了酒,世界就是他的了!
作者: 莫伊    时间: 2022-8-24 13:17
想想外面辛苦忙碌的防疫工作人员,大家就应该自觉遵守规则!
作者: 江上人家    时间: 2022-8-24 14:31
都是烧酒惹的祸、喝酒就发疯、社会惯你吗?进了拘留所、还跳高不?
作者: 士兵(创意)    时间: 2022-8-24 14:39
后悔了吗?傻孩子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2-8-24 15:14
这样的人真的是很无知,该被严惩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2-8-24 15:14
士兵(创意) 发表于 2022-8-24 14:39
后悔了吗?傻孩子

没有后悔药吃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2-8-24 15:14
江上人家 发表于 2022-8-24 14:31
都是烧酒惹的祸、喝酒就发疯、社会惯你吗?进了拘留所、还跳高不?

这哈老老实实呆着吧!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2-8-24 15:15
木华 发表于 2022-8-24 12:46
看你能跳好高

跳得再高,也怕菜刀
作者: 狼诱子    时间: 2022-8-24 15:15
凯艳浩龙 发表于 2022-8-24 10:48
还是要遵纪守法

可这些人就是不听
作者: 刘某    时间: 2022-8-24 15:59
直接枪毙算了
作者: 荷塘百合    时间: 2022-8-24 19:15
要支持工作嘛
作者: 一天又一天    时间: 2022-8-24 19:33
什么时候了,还敢做对,
作者: 江上人家    时间: 2022-8-24 20:26
役情有愈演愈烈之势、南充人民都众志成诚抗役。最好莫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去撞枪口。
作者: 怡心亭    时间: 2022-8-24 20:32
天干物燥,脾气火爆,这下安逸了。
作者: 嘉陵江畔红旗飘    时间: 2022-8-24 21:52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违反纪律,必定严惩!
作者: 嘉陵江畔红旗飘    时间: 2022-8-24 21:53
希望每个民众都大力支持抗疫工作,直至战胜疫情为止!
作者: 1217。com    时间: 2022-8-24 22:17
严惩不贷。
作者: 昨天今天明天    时间: 2022-8-25 00:13
疫情期间,还是要配合防疫工作
作者: 夏天真好    时间: 2022-8-25 07:26
这是两个傻子吗
作者: msx    时间: 2022-8-25 08:42
大家一定要遵守防疫规定
作者: 拍山摄水    时间: 2022-8-25 09:18
个人认为,无论是阻扰抗疫,还是造谣的,都应该重处,处罚力度轻了,不足以警戒后来者。
作者: 江上人家    时间: 2022-8-25 10:14
嚣张跋扈豪横了几十年、这回踢到了钢板上、相信余生再也不敢发疯。
作者: 一天又一天    时间: 2022-8-25 15:39
人人有责,必须听从指挥
作者: 刘某    时间: 2022-8-25 16:58
这应该严惩不贷
作者: 伊祁胤    时间: 2022-8-25 21:53
弄进去好好教育一下
作者: 夏天真好    时间: 2022-8-26 07:13
就应该严惩
作者: 昨天今天明天    时间: 2022-8-27 00:52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作者: msx    时间: 2022-8-27 07:58
违反防疫规定,该严惩
作者: 木华    时间: 2022-8-27 17:22
一点法纪意识都没有
作者: 伊祁胤    时间: 2022-8-29 05:53
这种行为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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