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8岁的小女孩小花(化名),母亲被他人刺杀身亡后,其生活和学习陷入了困境,但生父却对她不闻不问。为了有利于小女孩的健康成长,经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小花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花的外祖父母成为监护人。
小花的母亲与男子陈某恋爱期间,生下了她。但后来二人因故并没有结婚。小花从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母亲在高坪生活。2020年6月,小花的母亲被刺杀身亡后,当时仅8岁的小花便跟随年迈的外祖父母生活。小花的生父陈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家庭生活困难。即使小花的母亲死亡后,陈某也没有对女儿小花履行抚养义务。
因小花亲眼目睹母亲遇害经过,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长期处于极度恐惧状态,身心均受影响,学校老师多次给她做思想工作,成效不大。针对小花出现心理创伤后的应激反应情况,高坪区检察院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心理评估,并多次开展心理疏导,在暑假期间,还送小花参加青少年心理成长夏令营,帮助小花克服情感障碍,以便让她及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针对小花的生父陈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小花外祖父母又无监护权的困境,高坪区检察院多次到法院、民政、教育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并为小花协调知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检察干警会同公安干警、法律援助律师多次远赴小花父亲居住地巴中调查取证小花的抚养和监护事宜。为实现对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检察院建议审慎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经多次协商,在高坪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对于小花的抚养和监护问题,小花的生父和她的外祖父母签订了抚养协议。
协议签订后,小花的生父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生活费、学费等,不联系小花及她的外祖父母。小花父亲的行为直接导致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危困状态。为此,小花外祖父母起诉撤销小花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支持起诉。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小花的原则,高坪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1年12月27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小花生父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外祖父母为监护人。
本案办理过程中,为有效解决小花的生活困境,南充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对小花一家进行了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按属地原则,高坪区检察院开展后续的综合救助工作,协调教育部门,减免了小花上学的有关费用,并帮助其外祖母解决就业。并将依法提起抚养费之诉,协调公安机关及时把小花的户籍转入高坪,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为小花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联合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检察担当。
检察官说法:什么情况下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将被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监护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本条规定第二项的情形,故法院根据被监护人外祖父母的起诉及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
来源:四川新闻网(供稿: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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