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化名),男,27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户籍地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刘刚利用担任仪陇县某某幼儿园出纳的职务便利,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共挪用某某幼儿园资金224180.15元,用于购买汽车、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日常生活开销。2019年10月某某幼儿园在核查账目后,刘刚出具了情况说明和借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刘刚陆续偿还4万余元,其余挪用的资金一直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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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刘刚的近亲属代为偿还178681元,某某幼儿园对刘刚已谅解。
刘刚在担任某某幼儿园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提起公诉并请依法判处。
来源: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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