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通知
决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分时电价机制
同时,通知还给出峰平谷三个时段
及执行范围、执行方式和浮动比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峰平谷时段划分
1
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
2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3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高峰时段的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02
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包括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同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也将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执行方式上,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03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通知还提出要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具体来说
↓↓↓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的尖峰时段为
每日15:00-17:00
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的尖峰时段为
每日19:00-21:00
★执行范围为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将上浮20%。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实施分时电价,目的是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来源丨川报观察、南充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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