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2019年3月
原告罗某与被告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五年,被告对租赁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开办经营“XX超市”。
2020年7月
统征中心通知罗某腾空原房屋,罗某将情况告知蒋某要求其腾空门市房,后罗某多次要求蒋某腾退,蒋某仍未腾退租赁房屋返还给罗某,罗某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1日
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决生效后,被告蒋某仍拒不腾退房屋。
2021年11月23日
罗某向营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达现场后,首先为被执行人蒋某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蒋某能够明白配合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当天进行腾退工作。
但被执行人蒋某态度恶劣,坚决不愿腾退房屋,执行法官立即将其带回法院拘传室进行沟通。
被执行人蒋某仍固执己见,但她的家人们“坐不住了”,其儿子、丈夫、妹妹轮番上阵劝说其履行判决,配合执行,告诉她被拘留影响的将是自己和家人。最终,在家人和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后,晚上8:00,在其妹妹的担保下,被执行人蒋某与申请人罗某达成和解,表示将于五日内腾退房屋。本案执结。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来源:营山县人民法院
大熊猫2020 发表于 2021-11-27 17:30
罗 明知道房子被统征了,还租给别人开超市,还签5年合同,也不是啥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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