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1.2亿元的“两卡”活动犯罪,王甲(文中人名均系化名)等9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并处罚金不等刑罚。
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甲通过一博彩QQ群与“拉登”、“小小三”等人取得联系,约定为赌博平台走账,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平台结算资金,按照转账流水总额的千分之四获得提成。随后王甲联系被告人王乙等人,约定按照转账总额的千分之三给予提成。
法律小课堂
一、什么是两卡?
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什么是涉“两卡”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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