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陵区纪委监委对嘉陵区安平镇财政所原工作人员刘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明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冲抵未能正常报销的费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政资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刘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嘉陵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明简历
刘明,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1981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在河北省张家口市64师208团服役;
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在家待业;
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农经站工作;
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
2009年4月至2016年9月,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财政所工作;
2016年9月至今,任安平镇财政所预算会计。
来源|嘉陵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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