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9*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街**号,住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村**组,住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做客时,看见陈某某的金项链、金戒指及其存放位置。王某某离开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某,二人聊天中提及了陈某某的金项链、金戒指并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后王某某将陈某某家的钥匙交给叶某某并告知其陈某某家的位置及金项链、金戒指存放位置。随即叶某某到南部县王家镇**街**号**楼开门进入陈某某家,窃取陈某某存放在家中的金项链、金戒指后逃离现场。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戒指价格人民币25991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检察官助理:张 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叶某某联系方式1588172****;王某某联系方式187847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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