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偷盗鸡鸭的犯罪案件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当庭宣判,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男,31岁,遂宁市蓬溪县人)驾驶黑色越野车行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金凤镇高穴寺村,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家的6只鸡、文某家的10只鸡和15只鸭、蒋某家的12只鸡盗走。
2020年5月23日6时许,何某在四川省蓬溪县某小区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驾驶的车上搜查出鸡28只、鸭15只以及鸡笼、“Z”型撬棍、直型撬棍、折叠刀等作案工具。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3250元。
图源网络
2020年9月17日,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何某曾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伙同他人采取撬门入室、打洞入室的方式,盗窃四川省蓬溪县、射洪县境内农户养殖的鸡、鸭20余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
从侦查到审理阶段,被告人何某始终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合议庭对公诉人提供的五组证据依法逐一审理,排除合理怀疑后,最终认定该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何某有犯罪前科,其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行为,且拒不认罪,嘉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没收涉案作案工具。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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