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加强市辖城区道路电动车
及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城区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区道路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两轮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
二、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经登记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30元罚款;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三、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禁止加装动力装置,且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指定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强制拆除、收缴动力装置,处30元罚款;人力三轮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30元罚款。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
六、驾驶电动两轮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可并处7日以下拘留,记12分。
七、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应当认定为拼装车。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上述车辆的车主及驾驶人,在2020年6月1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6月1日后,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九、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人力三轮车,可以在以下道路内通行:
(一)顺庆城区除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模范街、果城路、育英路、北湖路、莲池路、西河北路、西河中路、西河南路、文化路、涪江路、滨江中路、滨江北路、环都大道、西华路、石油东路、石油西路、白土坝路、玉带路、红光路、马市铺路、金鱼岭路、和平东路、和平西路、长征路、胜利路、铁荣路、铁昌路、铁欣路、常青路、驻春路以外的道路。
(二)高坪城区除鹤鸣大道、阳春路、临溪街、清溪路、沁园路、江东大道、东顺路、安汉路以外的道路。
(三)嘉陵城区除陈寿路、耀目路、火花路、都尉路、长城路、白马大道、滨江南路以外的道路。
十一、本通告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辖城区道路”,是指顺庆、高坪、嘉陵、经开区城市建成区道路。
(二)“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轮式道路车辆,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包括人力客运三轮车和人力货运三轮车。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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