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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制日报》终于发声了!四川阆中法院公判事件,反映“文革”余毒难消(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神圣义务 时间: 2016-3-25 10:11
标题: 《法制日报》终于发声了!四川阆中法院公判事件,反映“文革”余毒难消(转贴)
本帖最后由 神圣义务 于 2016-3-25 10:15 编辑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讨薪者妨害公务案。
此事虽已过去一周,舆论却仍未降温。法制君连续三天推送相关报道与评论。昨天,《法制日报》也终于发声了。
22日早上10点,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高级记者陈东升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法制洋葱头)上推送一篇【《法制日报》记者:阆中广场公判反映“文革”余毒难消】。
文章一经推送,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和点赞,更是激起了更多法律专家法学教授言说的欲望。特此摘录部分内容: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东升站长此文传播法治精神格局大、思辨深、观点准,正统并接地气,吾佩服之至。
by 浙江省法援中心科长丁一果
文革流毒和余毒不只这一个例子,根源还在于对文革当初没有彻底否定。巴金先生曾提议建立文革博物馆无人理睬,教科书中对文革一笔带过让年轻人不知国家有过这段惨痛历史,等都是原因之一!
by 浙大法学院阮芳民教授
我的好友、长江奋韬奖获得者陈东升社长的这篇时评针砭时弊,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让执法者首先依法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by 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处长曹根华
我转发这篇文章,不是因为作者是我的朋友,而是文章确实写得好。依法治国,不是喊在口头上的,而是要从当局者、执法者做起!水流污染尚可治,水源污染了就没得治了!
by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副区长阮建明
《法制日报》究竟如何发声?文章略长,请耐心看下去!
可能阆中当局以为今年还是1966年,这才荷枪实弹,把8名被告人押到广场,在宣判大会上当众宣判、变相批斗。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文革”至今五十年来,痛定思痛,民智已开,人心思变,人心已变,国人已不复昔日之国人,法治、权利已成互联网时代的主旋律。连日来,舆论对阆中广场公判近乎异口同声的批评谴责,就反映了法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有法必依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自1988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GA部三令五申,严禁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决犯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作为审判机关,阆中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规定,明知宪法、法律禁止,却把只涉嫌轻微犯罪的一审被告人拉到广场公判,变相游街示众,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应公开进行。但据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公开是指法庭审理和宣判案件一般应公开开庭,是指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公开辩护,公民可以公开旁听,记者可以公开报道。这一切,目的是以庭审公开来维护司法公正。阆中法院广场公判讨薪民工,表明上似乎也与“公开”沾边,但其目的、方式、性质都与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宪法、刑诉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为有罪。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作为基层法院,阆中法院的广场宣判还只是一审判决,从法理上说,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这8名被告人还不是罪犯,还享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还存在终审改判轻罪、无罪的可能。而现在,阆中法院一审就将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而拉到广场公判示众,属明显违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公民的诸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的权利,也就是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法治政府,就必须关怀它所治理的人,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言,“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相信阆中被公开宣判的8名讨薪农民工也曾有过“中国梦”,也曾有过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公布的案情,他们即便被终审定罪,也属于轻微犯罪,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人格尊严仍然受宪法、法律保护,无论如何不该让他们站在广场上,当着成千上百乡里乡亲们的面,被“批斗示众”,一人丢脸,全家蒙羞。3月16日这一天,被阆中法院踩在地下的,除了这8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被漠视、被践踏、被羞辱的还有至高无上的法治。公判讨薪者,法律在哭泣。
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杀鸡儆猴”式的违法宣判居然是以法治的名义进行的。阆中公判大会现场悬挂着“严厉打击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牢固树立依法、理性讨薪的法治理念”巨幅标语,这些貌似依法审判、正义凛然的宏大叙事不但掩盖了公开宣判的违法本质,还很容易误导台下看戏的芸芸众生对法治产生错误的理解:工资被欠只能等着,拖着,忍着,如果胆敢继续讨薪,如果胆敢不听政府招呼,随时就会被“法治”,被判刑,被示众——而这,与真正的法治精神实在是南辕北辙。
法治之要义,就是劳资双方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任何人都要受法律治理,阆中市委、市政府、法院、检察院也不例外,就是法院宣判不得以羞辱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就是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司法者应带头遵守法律。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但如阆中,公权力以法治的名义公然行违法之事,按照培根的说法,其社会影响比一般的违法犯罪还要恶劣。
分析了法律原理,再来反思阆中广场公判的教训和警示。来自四川方面的消息说,此次阆中广场公判并非法院本意,是当地党委主要领导要求如此,以遏制、震慑愈演愈烈的民工讨薪行为。如果消息属实,这说明阆中当局不但不守政治规矩,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支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而且在法治理念、执政理念上都出现了重大偏差。
从法治角度说,善法乃道德之外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农民工要求拿回属于自己辛勤汗水换得的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即便在讨薪过程中行为过激、触犯法律,按照“让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正义原则,司法对此也应持宽容、谦抑态度,以教育为主,或进行最低程度、象征性的惩罚。然而在阆中,却出现了对投资商拖欠工资撒手不管,反而以法治的名义将讨薪农民工拉到广场公判示众之类怪现象。这说明,如果不具备法治治官、执政为民的正确理念,法治也很容易沦为治理“刁民”的工具和借口。
值得指出的是,此类“法治就是治民”现象并非个案,目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危害之处,不是不讲法治,恰恰是法治挂嘴边、人治天天干,根据需要,随时可以把法律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法律化。他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法治”,实质上是唯我独尊,专制用权,以法治民,暴力维稳,以权力干预经济发展的自由竞争,以权力打破干部选拔的机会平等,以权力损害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以权力压制公民法定的权利主张,最终以法治的名义阻碍了法治进步。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成都武候祠前的这副对联,对当今社会治理仍有重要指导意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价值理想,是实现“中国梦”的最终目的。但如果象阆中,欠薪普遍,讨薪被判,判刑受辱,如果GDP的增长是以损害公民的安全、尊严为代价,那么,这种增长还有多少价值和意义呢?
今年是“文革”爆发五十周年,值此历史节点,阆中广场公判也警示人们,必须时刻提防“文革”死灰复燃。我国的现代法治之路起步于清末民初,清代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司法改革,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禁止刑讯逼供,削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这才使运行了约两千余年的严刑酷律走到了尽头,中国人才开始逐步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之中。但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文革”浩劫,摧毁了历经艰难才初具规模的法律制度,诱导卑劣人性集中爆发,揭发告密、抄家拘禁、殴打迫害、批斗游街、羞辱人格、残害生命等反人性、反法治的专制行径大行其道。虽然时光已过去五十年,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已成为当代社会之共识,但这次阆中广场公判也再次提醒人们,“文革”离我们并不遥远,其阴魂未散,余毒至今仍难以消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何其曲折、艰难!
在一个法治国家,凡滥用公权力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为都应被制止或惩罚,我们期待,阆中公开宣判讨薪者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和惩罚。
作者 | 陈东升
来源 | “法制洋葱头”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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